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143号
原告:青岛中和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街道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6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599号。
法定代表人:牟成臻,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科山建科技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西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牟成臻,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昌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昌进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牟成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中和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莱西分公司、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中科山建科技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昌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中和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和基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和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1元,由青岛中和基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