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6568号
申请人:齐河县利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PTRQ3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105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齐河县利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利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事项: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2442588.8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本案保全费由被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县利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2442588.8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利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