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3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沃德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曲靖开发区西苑小区瑞和路与三江大道交汇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61595626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兴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楹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曲靖开发区西苑小区书兴路152号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86357085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女,彝族,1981年10月17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执行人:***,男,彝族,1973年11月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
关于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受理立案的曲靖沃德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市楹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因案件执行需要,本院决定指定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及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曲靖沃德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市楹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执行员***
执行员*辉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