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聚合软件有限公司与陕西嘉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知民初56号
原告:西安聚合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正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宝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娟,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嘉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东旺座现代城**1504div>
法定代表人:吕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聚合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公司)与被告陕西嘉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鹏、马银娟、被告嘉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5000元的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1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受被告委托为被告研究开发中国人民银行商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存款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依据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合计为250000元,分四次支付。现合同约定的12个月维护期已届满,被告尚有75000元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不支付。另外,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款应承担违约金12500元。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嘉泰公司辩称,原告逾期交付软件且一直在修改,致使银行放弃使用,拒绝验收,给被告亦造成巨大损失。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但目前为止仍未验收。被告是因春节到来照顾原告,才多付5万元,并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条件付款。被告也一直在和银行交涉,银行至今没有回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16年11月16日,聚合公司作为乙方、嘉泰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中国人民银行商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存款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自然日,其中30个自然日交付存款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剩余30个自然日交付货币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货币信贷(存款保险)统一登录平台和非网间互联数据报送客户端。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250000元,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启动经费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75000元;2、存款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完成经测试正常,上线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额的20%即人民币50000元;3、项目开发完成,经甲方验收通过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人民币100000元;4、系统验收完成后,至维护期12个月满,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人民币25000元。阶段性研发结束时在开发现场提交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双方确认按如下标准进行验收:以双方认可的需求规格说明书为准,软件工程,会议验收。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每延迟一天应按合同价款总额的5‰交付违约金,不足一天迟交日数按一天计算,此项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5%。
合同签订后,嘉泰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聚合公司支付75000元、2017年1月9日支付50000元、2018年2月7日支付50000元。嘉泰公司于2017年3月将聚合公司开发的软件交付给案外人中国人民银行商洛市中心支行。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告有无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系统,被告应否支付下欠合同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双方对已履行合同一、二阶段付款共计125000元无异议,对继续支付的50000元是否标志通过验收各执己见。案涉合同约定,项目开发完成,经嘉泰公司验收通过后3日内,嘉泰公司向聚合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40%;系统验收完成后,至维护期12个月满,嘉泰公司向聚合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人民币25000元。嘉泰公司在接收聚合公司交付的系统后,继续支付了50000元研发经费,可视为上述系统已通过嘉泰公司的验收。嘉泰公司辩称聚合公司逾期交付系统且存在不足未通过客户验收,是因春节到来照顾对方才支付50000元。但提前支付款项并不符合技术合同付款习惯,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该系统经嘉泰公司验收通过,即应继续支付款项,嘉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形,亦未证明其向聚合公司提出系统存在不足,故对嘉泰公司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应向聚合公司支付该阶段剩余款项50000元。庭审中,嘉泰公司认可其已于2017年3月将软件交付给案外人中国人民银行商洛市中心支行,至今已过维护期12个月,故聚合公司要求嘉泰公司支付该阶段款项2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嘉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聚合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25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嘉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聚合软件有限公司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75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嘉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聚合软件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5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元(原告聚合公司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嘉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段红军
审判员  陈 晶
审判员  李沫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