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1838号之二
原告: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泗路206号岚园新城1栋2单元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凤,该公司员工。
被告:湘潭鑫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昭祥新城12栋0101023、02010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湘陵,总经理。
原告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鑫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湘潭鑫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850元,由原告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红 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妮妮
代理书记员 李妮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