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湘潭鑫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220号
申请人: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泗路206号岚园新城1栋2单元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凤,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申请人:湘潭鑫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昭祥新城12栋0101023、02010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湘陵。
申请人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鑫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鑫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4020112552021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鑫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