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304民初3002号
原告: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东泗路206号岚园新城1栋2单元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湖南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