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塘区富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4执保432号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富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汽修厂内。
经营者:刘拥军。
委托代理人:廖作先,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201房。
法定代理人:冯佑良。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富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富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2003763900693730472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富安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富安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艳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