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943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坚峰,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和解、调解等。
被告: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1795X9,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201房。
法定代表人:冯佑良。
被告: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19872979664,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西路新华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琼,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艳,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沅江市市政建设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81MB0148144F,住所地沅江市景星寺路10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华,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和解、调解等。
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市政建设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蔡立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艺群
书记员(兼) 王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