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94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坚峰,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和解、调解等。
被告: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1795X9,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201房。
法定代表人:冯佑良。
被告: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19872979664,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西路新华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琼,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艳,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沅江市市政建设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81MB0148144F,住所地沅江市景星寺路105号。
负责人:王春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华,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和解、调解等。
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市政建设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立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艺群
书记员(兼)  王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