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3816号
原告:湖南湘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河口镇先进村马颈组。
法定代表人:冯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新,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201房。
法定代表人:冯佑良。
原告湖南湘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南湘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914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3955元(已计算至2021年5月17日,实际利息应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页岩烧结砖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承接的《爱琴海岸》6#栋项目工程所需各种规格型号页岩砖向原告购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被告要退出该项目工程,于是原、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进行了对账结算,出具了对账结算单,该结算单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87501.94元。2018年2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
催讨货款的律师函,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96041.94元,尚欠货款9146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尚未收到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18日,原告与中科高盛建设有限公司星舟˙爱琴海岸6L#楼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页岩烧结砖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凡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双方合同签订人袁建禹、陈超核实,双方合同签订地为湘潭市岳塘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宋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蔡 红
代理书记员 叶艳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