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4民初6071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拥军,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安徽省庐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北纬一路南侧公租房B7栋1-2层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0342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拥军、安徽省庐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