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87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徐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8)陕0113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允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9)陕0113执8710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骞
审 判 员 张 哲
审 判 员 吴 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惠 琪 琪
打印:惠琪琪 校对:惠琪琪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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