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五洲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7027号
原告:甘肃五洲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鼓楼小区14号楼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2月30日出生,住武威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269号。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武威市。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甘肃五洲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甘肃五洲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725478.77元变更为271687元。经庭审后,甘肃五洲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甘肃五洲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五洲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5元,减半收取2687.5元,由甘肃五洲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