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熟市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3339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宏,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健,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N0DL98,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