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彩商务咨询服务中心与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39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康彩商务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马伟,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康彩商务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康彩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反诉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康彩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反诉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上海康彩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上海康彩商务咨询服务中心负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380元,由反诉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汤国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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