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096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11096号
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浦田路**。
法定代表人:祝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丽都朝北店铺
法定代表人:徐陆平。
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宇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马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5170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70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3.8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原被告就吴江区奥林清华三区126#-129#观光电梯钢结构设计及施工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工程施工,合同总价73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现场安装测试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截至目前,尚欠工程款517020元。工程完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均无果,后多次通过律师寄送律师函,亦无回应。根据原告实地走访发现,126#-129#商铺已然对外出售,业主亦开始装修,案涉工程已然实际交付并使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联发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3月15日,发包人联发公司与承包人万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联发公司将奥林清华三区126#-129#观光电梯钢结构设计及施工工程发包给万宇公司,开工日期2017年3月16日,竣工日期2017年4月19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126#-129#观光电梯(4台)钢结构风险包干总价735000元,钢构材料进场付合同价30%,工程全部完成付至合同总价50%,政府部门(质监站)对126#-129#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60%,政府部门(质监站)对126#-129#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付至结算价的90%,政府部门(质监站)对126#-129#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无质量问题,余款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万宇公司组织施工。
2017年5月8日,联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20500元。万宇公司共计开具发票二张,合计金额为367500元。
2019年9月27日,联发公司取得了奥林清华三区126#-129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
庭审中,万宇公司提供注明关于4层位置电梯右侧处现场已焊电箱影响4块玻璃重新制作签证单复印件,金额为2520元,欲证明增加了工程款252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万宇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票,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相应工程,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只提供签证单复印件,且无被告联发公司的确认,故本院对于该部分增加的工程款不予认可。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的观光电梯钢结构工程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经被告联发公司的验收,根据住建部门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可以认定涉案工程最晚于2019年9月27日视为通过了验收,至今验收合格超过一年未满二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工程款为风险包干价735000元,本院认定,被告联发公司应支付结算价的90%的工程款,即661500元(735000元*90%),扣除已经支付的220500元,尚应支付441000元。原告万宇公司主张工程款441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1000元及相应利息(以44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5元,由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5元,由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