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1203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120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7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5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向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于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4、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6)苏120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
审判长  戴长宏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书记员  陆子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