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浦田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祝云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伟,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铺。
法定代表人:徐陆平,总经理。
原告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1000元,执行费6515元,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主要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1年1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2021年1月28日、2021年3月6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7月12日本院四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无法扣划。另外,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的汽车(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
三、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区××区预售商铺××套。其中122幢商铺9套、126幢商铺3套、127幢商铺2套、128幢商铺1套、129幢商铺3套、130商铺2套、132幢商铺3套(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上述不动产因未符合办证条件,暂时无法处置变现。
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该项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四、本院处置被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627号奥林清华住宅小区三区127幢2103、414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案号为(2021)苏0590执5305号案件。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可进行参与分配。
五、执行中,本院至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1年7月7日,本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电话约谈笔录等予以材料予以佐证。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41000元,执行费6515元,无实际到位款项,未收执行费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不宜处置及财产他案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