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破申28号
申请人: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振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通知了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苏120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判令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7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判决生效后,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经强制执行,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苏1203执1495号执行裁定,终结(2016)苏120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于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是经登记设立的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史 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