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保6498号 申请保全人: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工业园区浦田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6427891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3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申请保全人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827民初91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所有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所有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婕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