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鲁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鲁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民初3787号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D2栋0单元9层00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45836055。
法定代表人:安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昀,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鲁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紫杉路128号森林城C2地块10栋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J6525。
法定代表人:穆宏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鲁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彬彬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