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鲁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鲁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乐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鲁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紫衫路128号森林城C2地块10幢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J6525。
法定代表人:徐振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乐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C2区商247/2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DY0K9J。
法定代表人:陈学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鲁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乐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乐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鲁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结果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程 诚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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