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蒙城县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105号
原告:蒙城县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华侨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RXXDLXR。
法定代表人:陈卫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亚,蒙城县漆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滁州市凤阳县城府中都大道中都府办公楼**会信用代码9134112632270163F(1-1)。
法定代表人:李宝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住所地蒙城县宝塔路用代码:91341622075614496K。
法定代表人:代珂,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蒙城县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蒙城县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蒙城县鼎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白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