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3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大道中都府邸办公室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22770163F。
法定代表人:李宝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塞克电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宁国产业园淮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MXFC83T。
法定代表人:吴庆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该公司员工。
安徽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伊塞克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26执36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