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2执427号
贵阳观山湖亮震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亮震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0522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已对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3344元限额内予以保全,足额保全。(实际保全:603344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