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观山湖亮震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2财保45号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亮震兴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地块群升世纪广场**(B2)****。

经营者:柳其亮。

委托代理人:张义朋,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住所地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龙泉路龙凤呈祥**楼****v>

法定代表人:黄永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亮震兴建筑材料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产生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03344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贵阳观山湖亮震兴建筑材料租赁站并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号为12106103901111674907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观山湖亮震兴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对被申请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03344元予以冻结。保全期间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