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渝鑫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红。
被执行人:毕节渝鑫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兴源。
被执行人:贵州金地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保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节渝鑫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金地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黔0581民初48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48204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23.06元,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其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本案执行标的确定为248204元,被执行人毕节渝鑫劳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31日之前通过扣划黔西法院因本案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存款20000元向申请人先行支付,从2022年8月开始,每月15日之前将向申请人支付10000元,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二、因暂时无法联系另一被执行人贵州金地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申请人同步申请参与分配另一被执行人贵州金地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院另案拍卖的位于贵州省百里杜鹃管理区云锦大道与花瓣路交叉路口水乡花都项目商业门面房拍卖款补充本案执行款直至本案执行款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三、本案执行费3623.06元,由被执行人毕节渝鑫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