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2081号
原告:夏玉山,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隆祥、刘振兴(实习),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民航大道南华圣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NRMXJ。
法定代表人:黄永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惊蛰,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夏玉山诉被告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夏玉山在庭审中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以正当理由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玉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夏玉山承担。
审 判 员 王成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雄
书 记 员 韦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