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硏究院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01民初12136号

原告: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龙凤呈祥**楼****。

法定代表人:区恒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俊,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惊蛰,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硏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

法定代表人:杨金川,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敏、张悟,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富康国际公馆**/div>
负责人:罗文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悟,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硏究院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希望庭外和解方式尽快与二被告解决本次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20元,减半收取1261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王文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郝 丽

书 记 员 贺小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