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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月贵、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03民初1084号
原告:***,女,生于1951年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月贵,男,生于1957年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男,生于1971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中昆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眉山市彭山区交通建设投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圣寿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月贵、**、中昆国际建工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交通建设投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对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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