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昆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昆国际建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32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694864507J(1-1)。
法定代表人:户海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倩,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真,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昆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2J4KYX2。
法定代表人:尹海忠,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尹坤,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昆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尹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豫1421民初32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昆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尹坤银行存款1185567.1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昆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尹坤银行存款1185567.1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全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