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昆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河南***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昆国际建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3276号
申请人:河南***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694864507J(1-1)。
法定代表人:户海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倩,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真,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昆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2J4KYX2。
法定代表人:尹海忠,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尹坤,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人河南***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昆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尹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1185567.1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昆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尹坤银行存款1185567.1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全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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