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升晨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民终2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升晨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王河民营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南路**绣溪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探路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湖滨路口丽景美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升晨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探路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19)皖0824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升晨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并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升晨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安徽升晨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