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川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铭川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24执65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84年04月21日出生,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
被执行人:四川铭川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凤仪镇禹羌大桥西端(尔玛天街)C-1-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TM9H。
法定代表人:谭海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江苏省通州市人,住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铭川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03月01日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22)川3224执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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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孟世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罗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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