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川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民终1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户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户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柳马梗村七社20号附1号,现住合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华,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铭川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禹羌大桥西端(尔玛天街)C-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TM9H。
法定代表人:谭海松,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冯华、***、四川铭川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1元,减半收取128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乐斌
审判员  李 野
审判员  蓝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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