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川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铭川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四川铭川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禹羌大桥西端(尔玛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TM9H。

法定代表人:吴涛,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铭川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320000元。申请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56191920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铭川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小芹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蔡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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