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4民初5489号
原告济南城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城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76元,减半收取26088元,由原告济南城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子萍
书记员 查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