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民终4865号
上诉人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城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闵 雯
法官助理 陈 超
书 记 员 薛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