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城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大里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渤海二十五路以西长江五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苏泽亮,村主任。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3176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城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大里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滨州市滨城区的十六套房产。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财产处置程序无法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7910637.74元及垫资损失2888029.94元等,均未得到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3176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城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大里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戚立明
审判员 刘超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