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执异49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住清江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执行人:济南城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大里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渤海二十五路以西长江五路西首大里苏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济南城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大里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0)鲁16执保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村民委员会名下清江花园小区8号楼8-2-301号的房产,异议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不执行该房屋,并解除对该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