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3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2号港储场地6#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0357271U。
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颖,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青,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翔泓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文治路51号淏华国际大厦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69350685。
法定代表人:张成流。
原告太仓**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泓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238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翔泓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69635.9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太仓**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翔泓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69635.9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以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