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2977号
原告:***,男,196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尚连奎,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颍上县。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亚,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安徽惠民法律援助维权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响导乡响导社区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6UJ71。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北栋24楼、南栋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8551275Y。
负责人:李尉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俐佳,该公司员工。
原告***、***、尚连奎诉被告**、安徽筑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尚连奎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连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连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为1171元,由原告***、***、尚连奎负担。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