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甘肃金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庆阳路239号广星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会计,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金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雷海路万通花园小区B区3号楼商业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中山,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与被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甘肃金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