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11执31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工程款16872517元,承担延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68725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同年11月29日止;以工程款167725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计至2018年2月13日止;以工程款1647251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6%计),违约金(以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止;以履约保证金3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案件受理费14294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9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