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辖终759号
上诉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郭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9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被上诉人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法院诉请工程款,但上诉人认为本案纠纷系一般债权债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告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系瑶海区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规定应当遵从原告就被告原则。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郭飞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被上诉人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依据,其基于受让案外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以原《蓝天花园项目地源热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设定的法律关系为诉由,以主债务人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飞为共同被告,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给付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涉案工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铁路与包河大道交口东100m,该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依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海青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孙礼会
书记员  李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