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11民初605号
原告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溢武、刘梦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2019冬季蓝天花园、天慧紫辰阁小区供暖维修用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受约束。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111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被法院判决于2019年9月25日向方华羊赔偿损失1633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9元。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偿还以上赔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院支持其合理、合法的部分。原告诉请的律师费用,因双方在合同中未予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请事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4600元及利息(以1646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5元,由原告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5元,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爱桂
书记员 束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