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11民初238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高新区天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7428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科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1384元、误工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房租费用37800元、物业费2016元、打印材料费用585元、餐饮定金费5000元、鉴定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204323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5日晚,原告接到合肥市包河区蓝天花园小区物业通知,称其刚刚装修好且尚未入住的1栋2901室房屋往外漫水。后经被告科恩公司安排现场人员查看,系家中暖气片接口漏水。但原告始终未向任何他方申请开通暖气,且科恩公司事后也承认系工作人员错开通暖气管道,导致房屋大面积漫水。由于被告的工作失误,给原告的房屋及家装造成严重损坏,几十万的新房装修成果化为泡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科恩公司辩称:一、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损害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案涉房屋于2018年12月5日晚发生房屋漫水,我司安排现场人员查看,系原告家中暖气片接口漏水。案涉漏水暖气片系原告私自改装,且加装在本没有暖气出风口的卫生间里。二、原告私自找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原告雇佣的施工单位,未将加装的暖气片安装完整,最重要的安全阀门尚未安装上。此次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未安装安全阀门的地方漏水,才造成如此大的损失。三、我方外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即使我方要承担责任,也仅承担补充责任。依据我方提交的《2018-2019冬季蓝天花园、天慧紫辰阁小区供暖维修用工合同》显示,蓝天小区的供暖维修用工由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清包工服务,本案系由于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操作失误,开错用户暖气入户阀门引起,如果要追究开错阀门的责任,也应是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我方仅承担补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合肥市包河区蓝天花园小区1栋2901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业主。2018年12月5日夜,案涉房屋发生渗水事件。经物业公司及热电公司现场查看,确认案涉房屋发生渗水,是由于家中暖气片接口处渗水造成的。 原告庭审中陈述,其并未向物业公司或热电公司等第三方申请过开通暖气;被告庭审中认可,案涉房屋中暖气片接口处漏水确实是其工作人员错开阀门造成的漏水,但是被告认为原告家中卫生间暖气片阀门没有接上是造成原告损失的重要原因。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案涉房屋的房屋装修及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评估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评估。2019年7月22日,中信评估公司出具皖中信评字(2019)AS-0104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结论为案涉房屋的房屋装修及财产损失为131384元,其中装饰装修损失费用为111184元、室内物品损失费用为20200元。(因电视背景墙及地板砖肉眼无法判断其是否存在损失,故该部分未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原告花费评估费5000元。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12月开始租住在合肥市包河区,每月支付房租2100元及物业费145.6元。 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开始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于2018年10月份左右装修结束。 被告科恩公司与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2018-2019冬季蓝天花园、天慧紫辰阁小区供暖维修用工合同》,科恩公司将小区冬季供暖维修用工事项发包给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装饰合同、房屋泡水照片及视频、评估报告及评估费票据、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及房租物业费的转账记录,被告提交的施工承包合同、供暖维修用工合同等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案涉房屋渗水事件的发生,直接原因系被告方工作人员在开通暖气阀门时,未能仔细核查相应信息,错开阀门造成的,故被告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私装暖气片,并未能将暖气片接口安装完毕,是本起渗水事件的主要原因,本院认为,即便被告存在不当行为,如非被告错开阀门,被告的不当行为无法造成本案的渗水事件,也无法造成原告的财产发生损失,即被告的不当行为不是本起渗水事件发生的原因,故对于被告上述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与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不能对原告发生效力,被告作为原告小区的暖气维保单位,应对此次渗水事件负责。 本案中,原告的具体财产损失如下: 1、根据中信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书,案涉房屋的房屋装修及财产损失为131384元;2、原告支付的评估费5000元;3、原告因此次渗水事件不能按期入住案涉房屋,结合原告租房的客观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一年的房租及物业费26947元。上述损失合计163331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餐饮定金费等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33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计1269元,由被告安徽科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