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焕欣鸿商贸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住址地:衡东县洣水镇峥嵘路527号4单元1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向珍。
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万家商业广场1栋3楼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俊。
被执行人陈建国,男,1986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焕欣鸿商贸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国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4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4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曾文新
书记员阳闻琦
校对责任人:曾文新 打印责任人:阳闻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