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409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责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贵州贵安新区高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万家商业广场1栋3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1NR5K。
法定代表人:张玉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国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