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409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责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贵州贵安新区高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万家商业广场1栋3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1NR5K。
法定代表人:张玉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国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成娟